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基金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由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该严格按照《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章程》,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自觉维护基金会的荣誉和利益,积极为基金会的建设和西部人才开发事业作贡献。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筹资活动须经基金会批准,筹得款项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银行账户。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向基金会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向基金会相关部门汇报。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公益项目的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及行政办公经费需向基金会报预算,经批准后由基金会拨付。

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领导由基金会任命或委派。机构内若设办事机构,其领导需由机构领导推荐,报基金会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统一由网上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报基金会备案。

六、代表机构不得刻制公章,只刻制业务专用章,用于日常工作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等,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