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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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章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捐赠人)支持中国西部人才开发事业的各种形式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现金、房地产、有价证券、各种物资、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捐赠人捐赠给基金会的财产应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益性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五条
对基金会的捐赠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具体形式可以在捐赠协议中明确。
限定性捐赠是指符合基金会宗旨、有明确使用意图的捐赠,其捐赠只能用于指定用途。
非限定性捐赠是指符合基金会宗旨但没有明确使用意图的捐赠。
第六条
对限定性捐赠,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基金会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对非限定性捐赠,基金会有权将该捐赠用于所实施的任何公益项目、活动或机构建设等。
第七条
基金会对支持中国西部人才开发事业的捐赠人,可通过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和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授予荣誉称号、享有冠名权、通过媒体进行宣传等。对促进基金会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捐赠人,经批准,可聘为基金会理事或在基金会担任其它职务。对热心基金会发展,积极联系、组织、落实捐赠的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收的任何捐赠,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
向基金会进行实物资产捐赠的,捐赠人须向基金会提供证明实物资产公允价值的凭证,且捐赠人须保证该凭证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基金会任何形式的捐赠,捐赠人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减免税优惠。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金会每年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接受捐赠及其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为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月



